证监会表示「养老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快发展权益投资正当其时」,释放了什么信号?

2023-08-28 13:17:37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支持中长期资金提高权益配置比例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记者刘慧)中长期资金是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压舱石”。日前,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抓紧梳理社保、银行、保险机构的政策诉求,协调有关方面打通堵点痛点,支持中长期资金提高权益配置比例。

目前,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境内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接近20%,但仍明显低于境外成熟市场。

“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加强投研和风控能力建设,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丰富产品类型,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好资本市场专业买方的作用。”王建军说。

他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抓紧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配套监管规则,更好服务不同人群的养老投资需求。同时,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机制,加强与各类投资者的沟通,“零容忍”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老龄金融: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面面观

人口老龄化成为近来热议话题之一,3月初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7次提及“保险”,10次出现“养老”等关键词,提出 “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内容。
其实,包括三胎政策、结婚率走低、新生儿数量骤降,从某种角度来看都是养老问题的一体两面。随着传统养儿防老模式在当代遭遇延续困境,为养老做好财务金融的准备已经是人生必须做好的功课。
我国的国民养老体系包含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国家政策引导、企业落实的企业职业年金,也被称作“补充养老保险”, 采取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模式运作。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即个人金融投资来补足养老金的行为。

我国养老金体系示意图
当前,由于历史沿革等问题,我国国民养老金过度依赖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而市场化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的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迟迟未见明显突破。

中国居民退休后最主要收入来源,数据来源:《2021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全球财富管理峰会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社保替代率逐步下降,全国平均已经≤50%,今后趋势可能还会下降。这里的“社保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全国平均水平低于50%,说明仅仅依靠社会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将低于退休前的一半以上。
形势已经十分严峻。
不可否认,市场机制在我国当前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尤其是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滞后,在覆盖人群、基金规模、支付水平方面所占份额很小。尤其在养老金结构、税收激励、监管机制方面的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各大金融机构尚未在摸索阶段。
养老金融产品在哪里?
根据人社部要求,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均可成为第三支柱的产品。虽然参与主体众多,但相关产品种类和数量较少。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投保人退休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在退休后或从合同约定的时间起,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去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定额给付型年金、万能型年金和投连型年金(又称为变额年金)。
早在2011年5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个地区为试点,推动变额年金保险发展,但市场接受度过低。发展严重遇冷。此后监管机构针对养老保险开展不同产品类型尝试和多地试点,但整体而言,目前的年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较大困难。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银保监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参与试点的6家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年龄、积累期和领取期年限等方面有严格规定,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即可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期限不得少于10年,强化其养老功能。
从收益模式来看,各家试点保险公司均提供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组合账户供选择,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收益可转换。从试点保险公司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1年收益情况来看,稳健型账户的结算利率在4%-6%之间,进取型账户结算利率在5%-6.1%之间,实际收益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件均保费8000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
随着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压力逐渐增大,在试点9个月之后,也就是2022年的3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允许所有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2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政策对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私人养老金市场中重要的产品种类。自2006年以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出台支持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8年5月1日,《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正式落地,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试点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期限暂定1年。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列支,当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时的税率缴纳税款。由于可以长期递延纳税,再加上退休后适用的边际税率可能较低,因此被认为对投保人有较明显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按照《通知》的规定,税延额度的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中孰低的办法确定,税延的力度十分有限。与“非税延”养老金产品相比,整体收益也没有太大差别。在财政给予的税收优惠激励不足、涉税流程繁琐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税优养老保险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基金
在基金行业,养老目标基金是老龄金融的重要角色。证监会于2018年3月正式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被认为是我国养老基金的纲领性文件。养老目标基金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与普通的基金直接投资“一篮子”股票或债券不同,养老目标基金投资的是“一篮子”的基金,即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s,即FoF)的形式运作,目的在于优化资产配置,减小投资风险。
根据资产配置不同,养老目标基金分为“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TDF)”和“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TRF)”两种。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是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如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是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那么,三年过去,这些养老目标基金运行的如何?
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共发行了159只养老目标基金,规模超过1150亿元。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的产品数量和规模都小于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特别是规模方面,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的规模仅为目标风险基金规模的18%。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规模及产品数量,数据来源:济安金信
从基金收益情况来看,TDF的年度平均投资收益率优于同年度的TRF,今年前两个月二者收益均为负。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年度平均收益率,数据来源:济安金信(单位:%)
同时,成立时间满3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年平均收益率明显高于成立2年和1年的基金。这说明在观察期内,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该类基金投资收益会逐渐增加。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成立年限与平均收益率,数据来源:济安金信(单位:%)
但从产品细节来看,当前基金公司的养老金融产品的产品周期、封闭期限、资产投向以及申赎规则等方面与其他基金产品并无大异,近期有消息称,某基金公司的养老目标基金已经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其基金规模仅为0.1亿元(截至2021年底),成为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诞生三年多内首只拟清盘的产品。
成立时间短,基金规模较小,投资收益优势不明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养老目标基金仍然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

-银行
银行主要通过开发养老理财产品参与老龄金融市场运作,该类理财产品以追求养老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客户长期持有。
2021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四家试点公司可以在成都、武汉、深圳和青岛四个试点城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销售。
半年后,即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此次对已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上调,加上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总规模上限提高至2700亿元。
目前试点区域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5年期封闭式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8%-8.0%,1元起购,R2中低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由于距离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发行不过半年时间,其收益情况还无法判断。目前银行5年期的大额存单年化利率仅在4%左右,由公布的5.8%-8.0%的业绩比较基准来看,养老理财收益略优于大额存单。
而市场上现存的其他带有“养老”字样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足百余款,大多为开放式、低风险的产品设计,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固收类资产,呈现出较强的产品同质化。并且对投资者的资质认证较为严苛,如起购金额较高、投资者年龄较大等要求。
总体来看,我国的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相对其他资管产品起步较晚,且发展相对滞后。
-信托
养老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类型之一,它基于较强的契约性、独立性、长期性以及目的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及名义,为受益人提供以养老为目的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
养老信托的形式多样且极具创新空间,对财产的安排包括直接提供养老公寓床位、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养老服务、用于养老产业开发或建设进而实现财富传承等。这主要与养老信托的产品类型相关。当前市面上存在的养老信托产品主要有养老消费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和养老产品信托三种类型。

养老信托首先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它能够有效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养老服务和资管服务。信托的长期、稳定也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的个人权益,具有诸多优势。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信托制度,更创新的信托产品类型也有待探索开发。
老龄金融发展潜力巨大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层明确提出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财富储备。在政策的引导下,各大金融机构展现了积极参与的姿态。但从目前发行的养老金融产品来看,数量不多,产品较为同质化,无论是各类试点的养老理财产品、税延养老保险还是当前市场已经发行的各类老龄金融产品,其规模都相当有限,在三支柱中的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从资金存量来看,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有巨大潜力,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到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而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可转换为终身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保险、基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之间的鸿沟成为金融机构探索老龄金融的最大挑战,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终究还是需要市场来检验。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发展正当起步,市场正处在供需双方相互磨合、投资者教育的阶段,个别产品遇冷在所难免,这也将督促金融机构从需求端重新考量金融产品触达客户的渠道、方式和形态,在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侧实现全新突破。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年缴费上限1.2万元,可享受税收优惠。就这个热门话题,我凭借从业保险金融26年的经验,用三句话来给大家作一个解读。

1,是为了解决和补充社保金的不足

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的背景,是借鉴了40年前美国的401K法案,当时美国的老龄化严重,社保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美国政府就通过这个税收递延法案让大家拿出一部分钱存进银行,专款专用。并让专业机构来打理这笔资金,产生的收益用来补充养老金的不足。我国现在同样面临老龄化日趋严重的问题,未来的社保同样面临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养老需求。如果中国有2亿人参加,每人1.2万元,每年就会有2.4万亿元,10年就有24万亿元,国家拥有了这笔巨额的长效资金,并让它产生收益,就可以解决部分养老金不足的问题,这个政策可以考虑是国家释放的一个信号,国家都用抵扣个税来鼓励大家做养老规划了,未来只靠社保养老真的只能稀饭馒头了。

2,是为了养老收入配置多元化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时代,仅靠单一的社保是无法满足养老需求的。国家大力推动商业保险的目的就是要让养老收入的配置多元化。比如,A的月收入是3万元,单一来自上班的薪水;B的月收入同样也是3万元,但是多元化的:薪水1万元,保险理财收入1万元,其它投资收入1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A退休后没有上班,丧失赚钱能力,仅只能靠单一的社保收入维持养老生活,而B除了社保,还有保险理财和投资收入等多种来源,即便退休失去赚钱的能力,也能保持月收入变化不大,他的养老生活就可以安然无忧。由此可以看出养老收入配置多元化是多么的重要。

3,是为了调整和优化家庭的资产配置

如果我国每年有2亿人参加,每人可以免税存入1.2万元,国家每年都有2.4万亿元的资金,这笔大额的优质长效资金会对资本市场产生长久的影响。这笔资金可以投向大额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可以投向债权、理财产品,以及商业保险和国债,这项大笔的长效优质资金实际是可以开启中国股市的一个长牛过程。在这种趋势引导之下,现在家庭资产配置也必将产生变化,固定资产70%,金融资产30%的配置会逐步向金融资产70%,固定资产30%的配置转变。

单靠社保金来养老是肯定不够的,养老金是一个需要未来安全、确定的刚需资金,必须早作规划和准备。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了,我们需要快速跟上!跟着趋势走,让自己的资产进行多元化的配置,提前做好未来的养老规划。

五部门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

11月4日讯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我国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采取了什么样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是如何应用这一政策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积极财政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政府投资和优化投资结构。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投资总额将达4万亿,重点投入领域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领域、灾区恢复重建;

2、推进税制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完善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为单边征税,降低住房交易税,免征利息所得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3、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财政补助规模;

4、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其中重点是“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

5、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6、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总额达到18亿元;安排资金19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安排资金1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同时加大各种收费的清理力度,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7、增加国债发行量。2009 年国债发行1.64万亿元,2010年计划国债发行量1.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发行2000 亿元。

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主要内容:

1、利率政策。截止2008年年底,央行5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累计下调1.89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累计下调2.16个百分点,同时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2、促进对外贸易。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对外经济合作与协调(如中日韩之间的货币互换等)。

3、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自从2008年9月份以来,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从17.5%下调到15.5%;

4、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灾区重建、 “三农”、中小企业等贷款。

5、信贷政策。2008年8月初,央行调增了全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8月中旬,央行又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9 月中旬,央行决定从9月16日起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进率,以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扩展资料:

2008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背景:

2008年3月,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以2.4亿美元低价收购,次贷危机持续加剧首次震动华尔街。7月,美联储和财政部宣布救助两大房贷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国会批准3000亿美元住房援助议案,授权财政部无限度提高“两房”贷款信用额度,必要时可不定量收购其股票。

9月,美国政府宣布接管“两房”;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由此,国际金融危机达到白热化阶段,并席卷全球。许多企业纷纷宣布破产,我国也不例外。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剧、国内通胀压力减缓等情况,2008年7月至2008年底,央行调整金融机构宏观调控措施,连续三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约束,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总量。并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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