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农商行股权代持牵出腾邦股东,这背后有何故事?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第一:代持股权一定是有风险的。
如果你的股权让他人代持了,这个人从法律上讲,我们的股权就是名义股东的而不是实际股东的。名义股东可以签字,对你的这些股权做一定的处分。
比如说:私自主张把你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和你所处分的股份相对应的资金去购买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他越权待你,你也无法追回股权。因为实名股东、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你认为你的财产有了损失,你可以向名义股东诉讼,要求他赔偿。除非你能证明名义股东与购买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财产,才可以让他的协议无效,否则你是追不回来你这个股权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这个股权要回来
虽然法律上市认可你这个股权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主要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股权转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这个股权转给你的时候,这个公司已经有了很多利润了。
从一个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他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遇到代持股权的时候,税务机关的征税按照名义股东去征税的,所有的文书下给名义股东。但是公安机关和我们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他们是追究实际股东的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名义股东是股权的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第一、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人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第二、税收风险。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代持一般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规避公司股东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若有限公司股东将超过50人时,又不愿设立股份公司,一些投资者就会做为隐名股东,将其出资记载到显名股东名下,如此一来,就有效规避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样的结果必然就是看上去公司股东人数就少于公司法规定,而实际上股东的人数已经超出法定要求。
进行关联交易。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转出某一公司的股权,而实际上仍然可操纵其公司,使其与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
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而未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一旦发生权益纠纷,显名股东可能会否认股权代持的存在,最终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其次,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协议的效力将影响当事双方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等的利益,一旦股权代持协议发生争议,将会引起一系列的其他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难依法解决。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内部的纠纷
第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谁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依据商事登记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义务,而显名股东以其是非真实股东拒不履行,从而产生纠纷。第二,在未履行股东出资责任时,应由谁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相互推卸责任也会引发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代持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任然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代持的纠纷,这已不同程度的阻碍了公司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要尽快承认股权代持,将其纳入到《公司法》中,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具体操作的法律文件。
要基于《合同法》52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协议的订立方式、约定的必要内容(当事人、出资情况、合同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和协议的效力等。在实践中,法院要明确其有效性,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当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此对案件的性质及股东资格和股权归属进行判决,以此区别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
法律可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加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上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条件明确化。具体如下:1.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与股权代持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双方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书面协议;3.隐名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出资合法有效;4.隐名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显名化的意思表示,并说明其必要理由;5.隐名股东显名化应依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河南村镇银行储户的钱还能取吗
一个
仲夏,骄阳似火。对于河南村镇银行的部分储户来说,取款危机甚至比今年夏天还要热。
4月,河南省4家村镇银行,分别是禹州新民村镇银行、柘城县黄淮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黄山易县新淮河村镇银行,上述6家银行的储户均出现网上取款问题。
这些储户分布在四面八方,多达40万人,涉及金额高达400亿。
既然线上提现难,那就线下拿吧。他们千里迢迢来到河南省会城市郑州,却遇到了更神奇的事情。
这些储户刚到郑州,扫码时突然给了他们的健康码一个红色代码。储户和家属一起来到郑,扫了同一个码,原来是前一个红码,后一个绿码。
更有甚者,郑州当地一家河南村镇银行的储户,其行程单代码显示14天内未离开郑州,甚至被打出了红色代码。
红色代码表示不能随意移动。
很神奇,原本只负责防疫的卫生法典,居然有“画地为牢”的功能。
这不禁让人怀疑,究竟是什么样的力量阻止了这些储户的取款,而参与其中的村镇银行又是一个怎样的存在?
二
自2007年诞生以来,村镇银行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5年。
国家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银行网点覆盖率低、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总之,作为一种政策红利,取之于、用之于农业,是为了服务广大农民,繁荣三农经济而产生的。
受地域范围和用户数量的限制,村镇银行具有规模小、机制灵活的特点。
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其注册门槛极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同样,注册一家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通常在10亿元以上,还有其他的规章制度。
村镇银行的设立对主发起人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是持股比例不低于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他股东完全放开,民营资本甚至海外资本都可以参与。
而河南村镇银行的问题很可能会出现在这些股东身上。
三
遭遇提现困难的6家村镇银行,其发起人和大股东均指向许昌农商行。
通过网上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发现,许昌农商行和其他6家村镇银行,无一例外,股份非常分散,甚至混乱。
许昌农商行股东76人,其中25人为失信人,第一大股东占股不到5%。私人资本占有绝对的控制权。
六家村镇银行中,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为例。
余新民生村镇银行股权结构
禹州新民民生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许昌农商行,持股20.5%。剩下79.5%的股份都在民营资本手里。
其中,有8个法人实体,其中2个显示执行,2个显示股权冻结,1个既执行又股权冻结。
六个自然人股东中,一个表现为有限高消费,一个表现为有限高消费和不诚信,一个表现为不诚信、执行、有限高消费和股权冻结。
了解股权游戏规则的人都应该知道,股份是可以代持的。也就是说,只要出资人愿意出一点小报酬,就可以找社会上任何一只猫狗作为股东。
而这些“股东”就像牵线木偶,真正的老板,往往隐藏在幕后。
各路媒体逐层解剖分析,发现这6家村镇银行看似复杂的股权结构,都指向一家叫河南新财富集团的公司和一个叫吕一的人。
然而,艺鹭已经逃到了灯塔国。
河南新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早在今年2月10日就注销了。
毫无疑问,吕一已经积累了资金。储户关心的是卷了多少钱。他们能恢复吗?
群众更关心的是这些只能在特定地区、特定用户开展业务的村镇银行如何吸收全国人民的存款。
四
这个时候,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给了村镇银行一个渠道,可以在全国各地存钱。
在通过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存款时,这些村镇银行的做法并不高明,但却非常高明。
比如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的年利率是4.6%,同等条件下很多知名银行的年利率可以达到4%左右。
不过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的利率比这些大行高一点。
在很多人心目中,银行无论大小,都有信誉保证。为了这“一点点”,这吸引了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这些不知名的村镇银行。
这些银行不能仅仅通过吸收存款来盈利。他们通常需要贷款,靠利息差就能正常盈利。
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找到了大量储户,吸收了大量资金。然而,他们往往很难找到相应的贷款伙伴。
但是,既然钱进了我的篮子,那我有什么理由花不出去呢?
这时,出现了河南新财富集团的身影。
5月18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媒体表示:
河南新财富集团作为河南四家村镇银行的股东,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和基金经纪商吸收公众资金,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而早在2021年6月,国家就已经发布通知:
禁止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银行理财。
然而,却犯了一个大错。
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那股神秘力量有能力给郑的储户准确分配代码,可见这水有多深,能量有多强大。
五
据统计,到2020年9月,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641家,覆盖31个省份。
一份叫中国。
金融稳定报告2021》的文件显示,截止到2021年第二季,有122家村镇银行被列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把“中风险”也加进来,占比则会更大。
而实际上,经过15年的发展,各村镇银行确实在支持农户、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但近些年来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且普遍。
一是金融互联网化所带来的风险,例如那些高流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确实给了那些罔顾国法的村镇银行一些机会。
二是股权治理混乱,让一些投机客趁虚而入。本来是国家支持农村发展的一项金融政策,到后来,却成为了他们中饱私囊的铺路石。
回到最一开始,河南村镇银行的这些储户能否把自己的钱追讨回来?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答案是:
能!
法律是法律,实情是实情。这并不意味着在家里坐等,人家就会把钱给你送上门来。
要不,你千里迢迢赶来取钱,人家还冒天下之大不韪给你个红码做啥!
异地储户的河南行:三人同行仅储户变红码,下飞机就被警察带走,曾多次被电话询问是否去河南
“红码警告”背后,是谁掏空了河南村镇银行?
河南多家银行储户被强行红码!400亿存款失踪,幕后老板已在国外
从“破局者”到“取款难”,村镇银行怎么了?等
相关问答: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风险
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在一般股权持有关系中,实际投资者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很可能侵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3、名义股东也存在风险,如: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追缴的,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非实际投资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