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称华创证券变更为主要股东尚需取得监管部门核准,这对企业发展有何影响?
中国有名的几大证券公司有哪些
现在中国的股市也在不断地发展,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中国有几大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指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主要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的几大证券公司:

第一家证券公司是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它的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

第二家证券公司是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五年创业发展,各项业务和综合实力均进入国内十强,招商证券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第一批会员、第一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一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批成员以及第一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2008年7月,公司经证监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
第三家证券公司是海通证券。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证券公司中唯一一家至今仍在营运并且未更名、未接受政府注资的大型证券公司,公司的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公司总资产超5000亿元、净资产近1200亿元。

第四家证券公司是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是中国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也是一家与中国资本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新型投资银行,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59亿元人民币,员工近万人,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总而言之,以上几家证券公司都是比较出名的证券公司。
信息对企业兴衰成败有何重要意义?
信息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一种竞争力。信息的收集、选择和运用,对于企业经营和兴衰成败意义重大。这些意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竞争力,通过对信息的筛选和运用,可以获得有价值的资源和机遇,也可以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当然通过信息筛选,企业也可以避免走弯路,避免冒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2.利用信息收集综合而来的数据和资讯,可以创新业务模式,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下取胜,必须依靠信息与创新,信息与创新已经成为一种战略资源。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农尚环境股东杨霖减持4000股,股东减股对公司有影响吗?
近5年中,2018年度成为A股净增上市公司数量最少的一年,新京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度A股市场新增105家上市公司。截至4月19日晚间,105家上市公司中有90家公司已经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占2018年新股的85%。上述90家公司中,有35家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超过38%。

业绩下滑的同时,一些公司的股价也没有扛住二级市场的洗礼。有10家公司上市以来的最低收盘价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后复权),其中包括养元饮品、今创集团、华宝股份、地素时尚、华夏航空、科华控股、工业富联等。其中部分公司在2019年以来股价有所回升,目前金创集团、地素时尚股价仍低于发行价。
此外,2018年上市的次新股,也有不少公司触碰到监管红线。新疆火炬、锐科激光等因为股东或高管违规增减持收到监管函;鹏鹞环保、振德医疗等公司上市或相关主体也遭遇被行政处罚;美凯龙、万兴科技、越博动力、泰永长征、天地数码、华宝股份曾相继收到监管层的关注函。
【看业绩】
超3成公司业绩下滑,多家公司连续三年下滑
4月19日晚间,上市公司天永智能、汇得科技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这是两家公司登陆A股第一年度的业绩答卷。至此,90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数据。
上述90家已经披露业绩数据的公司中,有13家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超过百亿,占比超过14%。其中中国人保、工业富联两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37.99亿元、4153.77亿元。
从利润来看,上述90家已经披露业绩数据的公司2018年度均为盈利状态,其中有68家公司的归母净利润或预计归母净利润超过1亿元;14家公司归母净利润超过10亿元,占90家公司的14%。
工业富联以16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据榜首;中国人保以134.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据榜单第二位。此外,成都银行、长沙银行、美凯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40亿元。
新京报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度新上市的个股中,有35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下滑。
此次业绩下滑最大的2018年新股为南京聚隆。数据显示,2018年度南京聚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2万元,同比下滑59.2%。中铝国际、康辰药业的归母净利润为3亿元、2.6亿元,同比下滑约48%、44%。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公司已经是连续3年净利润下滑,包括长城证券、中信建投、天风证券、华西证券、今创集团、亚普股份6家上市公司,上述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下滑34.18%、23.11%、26.16%、16.42%、24.02%、0.37%。
【聊股价】
10只次新股最低价曾破发
2018年,A股市场中的大盘不稳定,让新上市的105只新股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
数据显示,上述105只股票中有15只股票上市之初的未开板涨停板天数不超过3天,其中今创集团、养元饮品、华宝股份、长沙银行、上机数控均是只有1天。
在上述105只新股开板当日,养元饮品、明德生物、奥飞数据、明阳电路等多只股票跌停。
不过,也有彩讯股份、药明康德、天地数码、绿色动力等8只股票上市之后的涨停板天数达到15天,有29只股票上市之后的涨停板天数达到10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股票前期连续上涨,但也有一些2018年新股曾跌破发行价。
按照105只新股2018年12月31日收盘价看,前复权计算方式中有13只股票的收盘价较发行价有所下跌,后复权计算方式中有10只股票的收盘价较发行价有所下跌。
从历史最低成交价看,按照前复权计算有20只股票的历史最低成交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按照后复权计算有10只股票的历史最低成交价格跌破发行价格。(不注明情况下,本文后面股价相对于发行价涨跌均按后复权计算)。
上述10只股票中,今创集团、地素时尚、养元饮品、华西证券、华宝股份最低成交价较发行价的跌幅分别达到了45.67%、30.53%、30%、25.79%、23.96%。
数据显示,今创集团2018年2月27日上市,上市第3天对应总市值达到了218.99亿元,按照2019年4月19日的最新收盘价看,今创集团对应总市值只有113.51亿元。地素时尚2018年6月上市,上市后第3个交易日对应总市值184.1亿元,按照2019年4月19日最新股价看,对应总市值106.10亿元,此前地素时尚最低总市值下滑至80亿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以来,上述“破发”的股票股价也有所回升。

4月18日,工业富联公告表示,公司股票在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这是工业富联上市“破发”后难得的股价高涨。2018年6月,工业富联以13.77元/股的价格发行上市,上市当天股价涨44%,第4个交易日后股价打开涨停板,当日对应总市值5065.63亿元。打开涨停后,工业富联股价急速下滑“跌跌不休”,股价最低时在2018年10月19日到11.11元/股,当日对应总市值2286.62亿元。
近日,受郭台铭参选中国台湾地区领导人消息刺激,工业富联股票大涨。截至4月19日收盘,工业富联股价报17.89元/股,股价不仅回升超过发行价,对应总市值也回升至3523.49亿元。
新京报记者统计,上述10只“破发”股票2019年年初至今股价总体为上涨态势,其中有8只股票回升并超过发行价。仍有今创集团、地素时尚最新股价低于发行价格。
【说监管】
9家收到监管函 有的股东清仓式减持
业绩和股价之外,次新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东减持等情况也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统计,2018年上市新股中有9只新股收到监管函,有鹏鹞环保、振德医疗、倍加洁等公司或相关主体在上市后被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违规原因具体到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保问题等。
4月18日,上市公司泰永长征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监管函。资料显示,2018年度泰永长征未将874.9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向IPO招股说明书中所列项目用途,而是变更至其他用途中,但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还有上市公司美凯龙、锐科激光、新疆火炬因为股东或董事的增减持情况,收到监管函。
2018年8月,美凯龙公司副总经理违规增减持获利1.5亿,收到了监管函;锐科激光公司董事徐少华,因其配偶肖碧青在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买入公司股票,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2018年9月收到监管函。
2019年1月2日,新疆火炬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新疆火炬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19年1月2日晚间,新疆火炬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君安湘合、第四大股东苏州昆吾民乐九鼎投资及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拟在6个月内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合计比例为26.28%。
对新疆火炬的上述监管函要求相关股东说明:拟在短期内减持其所持全部股份的主要考虑;核实相关股东在IPO前投资上市公司时是否已有明确的退出安排,以及本次减持计划与该退出安排是否一致,并说明筹划本次减持计划时是否评估了对中小投资者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鹏鹞环保、倍加洁、绿色动力则因为环保问题,上市公司或旗下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
■ 个股透视
新上市的独角兽:
工业富联增速放缓,今创集团业绩股价双下滑
2018年,独角兽工业富联登陆A股并创造了36天闪电过会的纪录,一度成为A股市值最高的科技企业,甚至曾有分析认为,工业富联市值将达到万亿,超过贵州茅台和中国石油。
但是,工业富联股价虽在上市后短暂冲高,随后却一路走低,上市仅四个月就跌破发行价。在去年10月8日接近收盘时,工业富联跌破13.77元人民币的发行价,以4月8日收盘价计算,工业富联当前市值为2702亿元。与上市首日3906亿元市值相比,缩水30.8%。顶着独角兽光环的工业富联,为何跌跌不休?
根据工业富联3月30日披露的年报,2018年工业富联实现营业收入4153.77亿元,同比增长17.16%;归母净利润169.02亿元,同比增长6.52%。不过,尽管工业富联的营收与净利润都处于增长状态,相比于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30%、净利润增长12.7%,增速已经放缓。
在工业富联成功上市后,独角兽宁德时代也登陆A股。今年2月18日,宁德时代交出上市后首份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下滑,独角兽光环下隐患与挑战并存。
作为一家动力电池的提供商,宁德时代只用了7年时间就成为国内动力电池销量第一的企业。但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宁德时代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96.11亿元,同比增长48.08%,公司归母净利润35.78亿元,同比减少7.71%。公司称,2018年利润总额与2017年同期相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同期转让了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取得的处置收益影响。
继药明康德之后第二家通过IPO回归A股的独角兽迈锐医疗也在2018年成功上市。
2月27日,迈瑞医疗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37.53亿元,同比增长23.09%,净利润37.19亿元,同比增长43.65%。
虽然业绩亮眼,但如今迈瑞医疗深陷专利诉讼战。4月19日,理邦仪器发布公告称,迈瑞医疗在与该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中一审败诉,法院判决深圳迈瑞应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迈瑞医疗表示公司将提起上诉。
同样在去年登陆A股的高端制造业独角兽今创集团遭遇了业绩股价双双下滑。
根据业绩快报显示,今创集团2018年营业收入32.47亿元,同比增长10.78%,净利润为4.55亿元,同比减少24.02%,扣非归母净利润也同比下降25.76%。
不仅业绩受挫,公司股价也出现下跌。今创集团披露的IPO发行结果显示,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19.58万股,弃购金额达639.97万元;网下投资者弃购7249股,弃购金额为23.7万元。
2018年2月27日,今创集团以32.69元的股价登陆A股市场,当日涨幅高达43.99%,在上市第三个交易日,今创集团的股价最高达到55元,但是随后股价下跌。
2018年6月19日,今创集团股价跌破发行价。到了2018年9月,相比于刚上市时55元股价巅峰,跌幅已经超过50%,破发幅度也已达26%。截至2019年4月19日收盘,今创集团的股价只有18.65元,相比于最高点55元更是下跌了超过6成。
哪些公司业绩下滑幅度大?
南京聚隆、中铝国际、天永智能业绩下滑超4成
在所有2018年上市新股中,南京聚隆、中铝国际、天永智能业绩下滑最为明显,均超过40%。
2月27日,南京聚隆发布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0.18亿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 555.63万元,下降幅度0.54%;营业利润2065.17万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3757.68万元,下降64.53%,归母净利润2302.68万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3340.63万元,下降59.20%。

公司解释称,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上游化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同时产品价格调整具有时滞性,导致营业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明显;四季度汽车市场销售下降,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研发支出、人员薪酬、上市费等费用有所增加。
2018年8月31日,中铝国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至此,中铝国际H股回归A股完成,成为A+H有色工程技术第一股。但是,中铝国际回归A股后首份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335.72亿元,同比减少6.91%,净利润3.05亿元,同比减少48.29%。
对于业绩下滑,中铝国际解释称,营业收入下滑一方面是由于本报告期部分大型工程项目已接近尾声,可确认收入规模下降;另一方面本集团缩减了毛利水平较低的贸易业务规模所致。而利润的下滑,主要为收入下降带来的边际利润减少及本期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相比于上述两家公司,天永智能则被客户“殃及”,业绩下滑。公司在2018年报中称,2018年度,公司整体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公司焊装事业部的主要产品为汽车白车身焊装自动化生产线,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生产厂商。
2018年,公司的客户之一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及其相关方由于资金紧张,公司对其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处于逾期未收回状态。
据公告,针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天永智能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223.96万元。因上述计提单项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较大。
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天永智能实现营业收入5.06亿元,同比增长19.37%,实现归母净利润3611.80万元,同比下滑41.76%,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158.49万元,同比下滑44.92%。
金融次新股业绩增速放缓
银行保险次新股增速放缓,中国人保增收不增利
还有不少上市公司2018年首份年报业绩亮眼,但增幅相比于往年已经下滑。
2018年,中国人保实现营业收入5037.99亿元,同比增长3.2%,实现归母净利润134.50亿元,相比于上一年的166.46亿元同比下降19.2%。但在2017年,中国人保实现营业收入4764.5亿元,同比增长8.3%,实现归母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增长13%。
中国人保在年报中提及,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从未有过的、挑战和机遇同生并存的大变局,面临着宏观经济周期、技术变革周期与行业“新周期”叠加的复杂形势。
成都银行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15.18亿元,同比增长19.31%,归母净利润46.49亿元,同比增长18.93%。但是在2017年,成都银行的净利润为39.09亿元,同比增长51.69%。
业绩增速下滑的不仅是成都银行。
3月24日,长沙银行披露了2018年年报。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39.4亿,同比增长14.95%;实现归母净利润44.79亿元,同比增长13.94%。但是在2017年,长沙银行的营业收入为121.27亿元,同比增长20.78%,实现归母净利润39.30亿元,同比增长23.21%。
“金融严监管、去杠杆和稳货币,主要经营指标的降速换挡,也让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转型压力”,长沙银行在年报中称。
次新股减持受关注
大股东清仓减持鹏鹞环保砸停股价
作为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美凯龙主要通过经营和管理自营商场和委管商场,为商户、消费者和合作方提供服务。同时,公司还提供包括互联网家装、互联网零售等泛家居消费服务及物流配送业务。
2018年报中,美凯龙实现营业收入142.39亿元,同比增长29.93%,实现归母净利润44.77亿元,同比增长9.80%。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公司经营80家自营商场,其中自持物业53家,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785.3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70.84%,为公司最主要的长期经营性资产。
不过,美凯龙也因为高管违规而收到了监管函。2018年8月3日,美凯龙公告称,谢坚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存在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以及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并且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当年转让的股份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样在2018年上市的鹏鹞环保当年实现营业收入7.78亿元,同比减少3.59%,实现归母净利润1.73亿元,同比减少20.81%。
早在公司发布招股书时其就曾提醒公司存在业绩波动风险。鹏鹞环保招股书显示,由于行业景气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竞争加剧也可能对上述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上述影响可能造成公司收入和利润在不同会计年度出现波动。
不仅如此,鹏鹞环保的重要股东也在承诺期满立即清仓式减持。
1月3日,鹏鹞环保开盘即一字跌停。而直接“砸”停其股价的系前一天披露的减持计划。
1月2日盘后,鹏鹞环保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大及第三大股东喜也纳企业有限公司(CIENA ENTERPRISES LIMITED)与卫狮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将于1月8日起的6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鹏鹞环保股份,合计1.46亿股,占鹏鹞环保总股本30.45%。
这一天,距离鹏鹞环保上市还不到一年时间。而1月8日也是喜也纳与卫狮投资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期满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此外,鹏鹞环保在2018年9月还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鹏鹞环保的全资子公司大鹏水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环保部门决定对大鹏水务罚款80万元。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该类情形的,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确定的原则制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九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第十九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第二十条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三条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二)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四)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三)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七)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第三十条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三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二)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股份转让协议;(六)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十)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六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四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第四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四十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三)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四)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五)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六)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七条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第七章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第五十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章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第五十四条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第五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五十九条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第六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六十六条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第六十七条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二)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三)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九条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中,相关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应要求终止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二)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三)相关方恶意串通,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相关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相关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义务的;(六)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等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