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公告称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该企业商业前景如何?

2023-02-26 11:40:27 来源 : 网络 作者 : 听雨楼

申江税法速递(2022年9月)

金秋的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文件,涉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新能源汽车免税、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税收政策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帮助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9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硕果累累、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税费缓缴政策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通知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事项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于2021年11月、12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中小微企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其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迟4个月。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税费已经缴纳入库的,可申请办理退税并享受缓缴政策。
17号公告的公告将中小微企业的大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切实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在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下渡过难关,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本项政策对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很有帮助,如有缴纳相关税费的企业可申请退费,继续享受缓缴税费政策。
2、 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相比人社部发【2022】31号通知,50号通知自2022年9月起,将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并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并免税滞纳金。
50号通知要求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好缓缴政策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保证缴费人对政策“应知尽知”,保障企业顺利申请和享受政策,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
50号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范围,具体的实施范围和力度还需要当地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来确定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组织减轻经营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
1、延续新能源汽车免税车辆购置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包括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具有重要作用,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按照应税车辆的价格计税,是购车者很大的一部分成本,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将有利于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实现环境治理。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8号),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六批)。列入该目录的相应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在购置时将免予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为支持科技创新,加大了企业设备购置、研发费用税等项目前扣除的力度。
2022年9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以便相关企业办理和申报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28号公告适用的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在28号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公告没有限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金额。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公告允许企业将在规定期间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对于第四季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或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如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前经历了停业,则企业可加计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会更高。
28号公告的规定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器具购置和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他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特点是政策适用期间短,仅为2022年第四季度,该政策是否在到期继续延续不得而知。因此,企业对该税收政策的反应以快速响应为要,相关企业应抓紧时机,精细筹划,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故为有效地享受28号公告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企业的大型设备、器具的购置计划提前至2022年12月31日前,以便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他适用7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大2022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投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享受28号公告规定的政策优惠时,,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并依照税务总局发布的操作指南进行具体的操作,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布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32号公告规定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该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号公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基础研究投入的税收优惠制度,包括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投入的基础研究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以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的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收入的免税。28号公告没有规定该政策的期限,该政策将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政策所称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将出资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向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投入不一定完全是公益慈善捐赠性质,企业完全可以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对基础研究中取得的知识加以利用取得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以及企业人员参与基础研究活动等事项。企业通过和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塑造企业的社会形象,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对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和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公告。
30号公告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由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
30号公告可以看作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刺激工具,以激活日趋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城市居民置换现有房屋,对于有置换计划的家庭无疑是利好。政策适用于居民置换新购住房或二手房,该政策对适用人群和政策享受次数并未规定详尽,还有待有序操作中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二手房交易合同往往约定交易税费由买家承担,而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卖家。此种约定造成了实际支付人和承担纳税义务人的分离,且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交易双方存在税收风险。随着30号公号的出台,在2022年10月1日后订立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双方应将本政策的退税影响考虑进二手房交易的谈判中去,对双方的税费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合同纠纷和税务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重要程度★★★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政策进行公告。
31号公告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花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契税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号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递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该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可见是一项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该政策后续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将取决于我国后续的经济情况,如社会不良债务持续增长,不排除延长本政策执行期限的可能。
六、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公告。
19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将统一编制和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清算(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202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总局今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并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工作。
对于清单的实施,公告要求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
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并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并加强对清单实施的保障,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实施,有利于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2、 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
2022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上述5个事项不再作为税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将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并简化了办理程序。公告简化了上述事项的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个工作日,并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公告规定,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
小结:
9月间发布的税收法规聚焦于税费减免、社保费缓缴等支持政策和支持科技创新、基础研究投入等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政策以及实施税收行政许可清单管理。9月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已过大半,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都遇到了较大的经营困难,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下,密集出台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有利于稳定经济大盘,激发市场活力。专注各项支持税收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的投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税收行政尺度,提升纳税人办税缴费满意度。
本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精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9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中小微企业目前普遍在享受税费缓缴和社保费延缓缴纳的政策,如没有享受相关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可对照上述政策,研究是否可以享受税费缓缴政策,以缓解经营压力。
2. 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窗口,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其他适用研发费用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有明确的适用期间的,这要求相关企业要严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布,并周密筹划,快速决策,才能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合法依规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将占有重要地位。向科学技术要生产力,是我国未来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如何发挥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值得广大企业深入研究,并在今后的实践中摸索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之间合作的新模式。
4. 居民换购房屋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政策实施期间有限,将对近期考虑房屋置换的纳税人的房屋交易产生重要影响,并对二手房交易中税费的承担产生新的变化,有房屋置换计划的居民应抓住政策的时间窗口,在政策实施期间完成房屋置换操作,享受政策红利,降低房屋置换成本。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9月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

最高300万元安家补贴!扬州重磅人才政策大盘点,这些人购房有补贴

恰值楼市回暖,金九银十到来之际,相信很多年轻购房者都需要“一臂之力”。
因此,我们盘点了扬州各区域的租房、购房补贴优惠措施,涉及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都、仪征等,一起来看看吧~
生态科技新城
8月31日,生态科技新城举行青年人才友好先行区建设推进会暨人才“优享新十条”政策发布会。会上透露重磅利好:个人购房补贴最高42万!

生态科技新城人才“优享新十条”分为专项支持建设青年人才友好先行区、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引才育才奖励制度、持续培育本土优秀人才、全面加强人才综合服务等五个部分,其中最吸引买房人关注的,还是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为:
1、博士生每月租房补贴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
2、硕士生每月租房补贴从1500元提高到2500元。
3、本科生每月租房补贴从600元提高到1000元。
4、全日制大专学历人才每月租房补贴500元。
购房补贴为:
1、博士生购房补贴从15万提高到30万,在新城辖区内购房的,再给予12万元一次性补贴,共计42万。
2、硕士生购房补贴从6万提升到15万,在新城辖区内购房的,再给予6万元一次性补贴,共计21万。
3、新增加本科生购房补贴,对高校本科、普通本科(技师)人才,分别补贴7万元、5万元,在生态科技新城新城辖区内购房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在新城全职创新或创业,并通过新城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人才,入选后五年内在扬州首次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5万元购房补贴。
经济技术开发区
9月1日,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相关最新买房优惠政策终于落地,该项政策最高补贴16万。

1、首套房补贴6万元,首套二孩家庭11万元,首套三孩家庭16万元;
2、二套房补贴1万元,二套二孩家庭6万元,二套三孩家庭11万元;
3、三套房补贴1万元,三套二孩家庭6万元,三套三孩家庭11万元。
注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邗江区
8月1日,扬州4部门联合发布《邗江区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发放实施细则》,在读或在邗、拟来邗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在邗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5万元人才购房优惠凭证
邗江区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发放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和购房范围
1、在读或在邗、拟来邗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在邗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大专及以上人才执行)。
2、在邗、拟来邗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为非邗江户籍的父母(60岁及以上)在邗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养老。
3、区内户籍、有改善性需求(含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家庭在邗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4、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现售、预售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二、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标准及相关政策
1、在读或在邗、拟来邗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等第1类至第3类适用范围人员,均可申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5万元。
2、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大专及以上)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如父母一方拥有房屋共有产权,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父母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3、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与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不可同时享受。
三、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使用管理
1、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是适用对象在邗江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用于抵扣等额房款的凭证,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样式由区住建局统一制定。
2、区住建部门及镇(街道、园区)负责发放2000张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每张价值5万元)。
3、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内有效(具体以适用对象在2022年8月1日后进行购买并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有效使用期为1个月(具体以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标注时间为准),逾期需重新申领。
4、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的使用管理遵循“一人一证、一房一证、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不可叠加使用。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实名领取并使用,不可提现、不可拆分、不可转让、 不可赠与。
5、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园区)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专用章)后,向申领人核发人才购房优惠凭证。
6、申领人购房时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资料(复印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将已收的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个人申请表、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开具的新建商品住房认购资金证明和首付发票报送至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8、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材料发生遗失的,申领人应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9、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邗江区购房优惠凭证适用楼盘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7月,扬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出台2022版人才新政。
2022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人才新政
购房补贴范围:
特殊贡献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购房补贴200万元;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补贴50-20万元;全职博士(正高职称)30万元;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7万元;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技师)5万元。如所购房屋在景区辖区内,补贴金额上浮5%。
租房补贴范围:
全职博士(正高职称)每月补贴3500元、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每月1500元、全日制本科(技师)每月1000元、全日制大专(高级工)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名校优生补贴金额上浮50%。

江都
7月20日,2022年江都人才工作暨科技创新大会召开,江都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智汇龙川”工程 聚力打造人才发展新高地的若干激励措施》。
江都区人才租房、购房、生活补贴
对江都区企业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全职博士(正高职称)、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技师)、大专(高级工),三年内分别给予每月3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租房补贴。设立“回乡奖励”,35周岁以下扬州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扬州籍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来江都企业工作的,三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的专项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招引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来我区实习实训期满30日的,给予企业(含新型研发机构)2000元/人奖励,给予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2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根据人才集聚、税收贡献、研发投入比例等要素,从区“4+4”产业链重点企业、人才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确定一批重点支持企业,对全职引进工作满6个月的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三年内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2000元、3000元生活补贴,对全职工作满二年的全国重点高校和世界前200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再给予2-4万元生活补贴。
对江都区企业新引进35周岁以下全职博士(正高职称)、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技师)5年内在江都区首次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含市级资金)。对全职引进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江都区首次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50万、60万、70万元购房补贴(含市级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在江都区首次购买住房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含市级资金)。

仪征
7月13日,仪征市发布《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优化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仪征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优化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给予房款3%的购房补贴。首笔付款发票和网签备案时间须在补贴期内。补贴资金由购房人凭网签合同、全额交款发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申领。
优惠政策须由各开发企业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填报补贴申请表,每月汇总一次后报送市住建局。在《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网签备案的房屋,因故解除或变更合同重新签约和在执行补贴政策截止日期后30天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同时,鼓励未完成安置的拆迁户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意见》明确提出,未按拆迁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产权调换(同意转为货币化安置的)或未全额领取补偿款的拆迁户为未完成安置的拆迁户。补贴期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在首笔付款和发票、网签备案时间均在补贴期内的条件下,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和具体金额由属地园区、镇确认后,以“房票”形式发放。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可凭“房票”直接抵充购房款。补贴期内未使用的“房票”,逾期自动作废。
此外,《意见》要求,各园区、镇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房,鼓励引导群众购置存量商品住宅,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

10省份放宽报考公务员35岁年龄限制,考公务员会成为未来的主要就业趋势吗?

公务员考试的热度从未停止,甚至一年更比一年大,报考的人数之多让人震惊。为什么越来越多人都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特别是最近几年,考公务员更是被推向了热潮。接下来,和大家一起探索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多的原因。

1.工作稳定,避险能力强
公务员“铁饭碗”的称号是名副其实的,只要考上了,你不作死就能一直干到退休。这点和私企对比起来,有天壤之别。打个比方,要是在私企工作上出错了,老板一般就不会在留着你,做好找下一家的准备。但公职人员,只要不是原则性错误,顶多口头批评,做好弥补措施就行,该干活还得继续干活。公务员系统的容错率要比私企的高很多。
听说过企业裁员,还没听说过公务员队伍裁员的,工作给予的安全感十足,不用焦虑失业风险,担心经营不善,工作丢失。

2.工作体面,社会地位高

父母眼中最好的工作有:公务员、教师、医生,不少孩子应该从小就被家长灌输考公思想,因为这些工作社会地位高,很体面。

特别是在相亲市场,听到身份是公务员,不少家长纷纷表示满意。要是在私企,好像被贴上了普通、平庸的标签。一提到自己公务员身份,往往还会收到大家羡慕,敬仰的目光。

3.福利丰厚,生活有保障

公务员的待遇全国范围内,差别不大,但是福利特别多,五险一金按照最高比例缴纳,有餐补、车补、住房补贴等等。另外,逢年过节的还有各种礼品,有的单位发放柴米油盐,有的发放过节奖金。比起私企干领工作的人来说,只有羡慕的份。

此外,退休后,还有退休金,养老保险,养活自己完全不成问题,很大程度上帮助孩子减轻负担,老年生活丰富多彩!

当然了,能享受这些的前提的是先考上公务员,联考的报名还在继续,想考公务员的要重视起来了。

小家电存货占用资金过多

赵艳丰 一、营运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的规模性家电产销企业。笔者考察发现,该公司近几年的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缓慢,企业的盈利能力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可见其公司在营运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1、采购渠道中供应商资金占用大 笔者调研市场发现,由于原材料市场供需的不平衡导致家电企业往往掌握着渠道权力,拥有较大的采购话语权。另一方面,应付款项存在无息、还款期限较长等特点,掌握主动权和选择权的家电生产企业往往会选择占用供应商资金来缓解自身营运资金压力。因此在家电行业,普遍存在生产商利用无息的应付账款(包括应付票据)延缓交付来占用上游供应商的资金的情况,

留抵退税2022年14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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