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事会,公司治理会更好吗?
没有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为
作者|席加省 资深国资国企研究专家拥有18年以上的国企改革、管理咨询经验、企业高级管理工作经验,常年活跃在国企改革一线,深度服务客户超过100家,执行咨询项目超过200个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如何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涉及到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立、职权界定、协调机制、议事规则等。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俗称“三会一层”,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对国有企业来说,现代公司的“三会一层”再加上传统的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就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主体。
从本次《公司法》修订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我国传统上一直实施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将向只有董事会没有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架构同时存在的格局转变,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混合治理模式,相应的治理主体的职权、规则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01
哪种情况可以选择只有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分为单层架构、双层架构两种治理架构。所谓单层架构就是公司有董事会但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同时行使的是执行权与监督权,再加上经理层,实际上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架构。双层架构就是公司同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独立监督、经理层负责执行。
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实际上就是双层架构。但却明显体现了我国公司治理将从双层架构向单层架构、双层架构并存的过渡。
一般的公司采取双层治理架构,也就是董事会、监事会都要存在。
但“规模较小的公司”却可以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连股东会也没有。
规模较小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即可。同时,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2名董事即可。如果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那还没有股东会。那么,这个“规模较小的公司”从最极端角度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可以没有,只要经理层就可以了。从本质上看,这仍然是一种双层治理架构。
那么,明确采取单层架构的公司是哪些呢?主要是两类: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明确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简单说就是取消了监事会,形成单层架构。在这种架构下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因此,实际上审计委员会承担了以前监事会或监事承担的监督权,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这不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是针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一般公司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达到这个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采取单层架构。
2.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长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意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达到这些条件,公司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采取单层架构。
02
不设监事会后公司应该如何有效治理?
不设监事会,显然会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及各治理主体的定位、职权调整,让公司治理体系在新的条件下达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提高治理水平、增强治理效能。
新的治理体系下各治理主体要充分明确自身定位与职权边界。
第一,股东会与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显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设股东会。但对设立股东会的公司来说,股东会太重要了。从治理主体定位讲,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其职权法定,行使关乎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人权、事权、财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公司治理角度讲,股东如何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关键。很多公司都存在着股东越级指挥、以命令代替治理结构,干涉、侵犯公司主体地位、法人财产权等问题,这也是公司治理改善的关键点。尤其是在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推动下,股权越来越多元化,股东如何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通过股东会行权是公司治理得以改善的基础。
第二,监督职能调整与优化。显然,从改革角度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那么必然带来监督问题。谁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权的调整优化主要是:
1.从董事会职权调整来看,财务、会计监督权力归于审计委员会,要落实董事会防风险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要做实、做专,同时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从整体监督角度讲,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行使外部监督权,一般民营非上市公司则会更多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加强外部监督。国有企业则要升级加强完善“大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活动联动、贯通、一致,提升公司的治理监督效力。
第三,民主管理的融合。民主管理是如何实现的?显然,从公司治理角度讲,是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也是通过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来实现。民主管理一向被认为是国有企业的治理特色。但从公司法修订草案看,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另外,职工可以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例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吗?
一、不一定,一般情况下,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还可以不设经理。
二、具体而言:
(一)分析:
1、一般情况下,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还可以不设经理。
2、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以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2名。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到13人;但是,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扩展资料:
1、董事会:
1)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2、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对的,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3、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新公司法取消了监事会吗
主讲:吴刚梁有学员问我为什么一直不讲监事会。其实主要原因,就是监事会在这次国企改革中的“戏份”不多。本来嘛,监事会改革是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我把它放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那一块去讲比较合适。但是,三年行动方案没怎么提监事会的改革,所以当时我就没讲。现在既然大家都想听听这方面的改革,我就把它放到国资监管这一块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去年我在一些地方讲课,经常有学员告诉我,他们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这个职位长期空缺,因为在改革过程中,国资委的外派监事被并到审计部门去了,而审计部门后来也没再向国企派监事。
我记得在一家央企总部,当时有一位学员问我:这种状况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怎么办?我说监事会里长期没有主席,公司治理机制有问题,肯定不规范。至于说怎么办,我说你们可以向国资委要人啊。这位学员回答说,和国资委反映过这个问题。国资委的回复是“再等等”,《公司法》马上就要修订了,到时候看《公司法》怎么规定。
我们在去年年底,终于等来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监事会怎么改革?修订草案说,国企不设监事会了,连一个监事都不需要。修订草案第15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今后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监事会的职能今后由董事会下面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外部董事要过半数。
我来简单地解读一下。以前我们都说,监事会就是一个摆设,没有实际用处,是个“花瓶”。有人说我们国有企业还有一个“花瓶”,就是外部
董事
。这样的话,我们国有企业一直放着两个“花瓶”在那里当摆设,虽然挺好看的,但每年花销也不少。显得太奢侈浪费了,对吧?所以这次要去掉一个,摆一个花瓶就够了。用学术语言来说,以前是“双层治理”模式,现在是“单层治理”。
有学员听到这里,说,既然国企改革就是要把监事会取消了,监事也不要了,看来我得转岗了。其实这个理解也不对。大家注意,《公司法》修订草案要取消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以自己选择设监事或者不设,你不设监事会有一个前提,就是董事会要下设审计委员会。
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还是极少数,它们就是集团公司或者一级公司。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来说,虽然是100%国有资本控股,但它们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有全资公司。另外,实践中更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所以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设立监事会的,或者设立一两名监事,不是说国有企业从此都取消监事了。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我记得以前有一次讲课的时候,有一位职工监事,问我监事会能不能推翻董事会的决议?是这样的,他们公司以前是一家事业单位,后来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再后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现在听说又要搞混改了,变成民营控股,董事会已经通过了混改方案。
职工们说,单位这么做真是欺人太甚了,希望监事会出面否决董事会这个决议。而这位学员是单位的一名老员工,德高望重,被推选为职工监事。那么,我们回到他的问题:监事会有没有这个权力?
要回答他的问题,大家首先要搞明白,监事会履行的是什么职责,监督的对象是什么。按照现行《公司法》,监事会一是监督公司财务,二是监督董事和高管的职务行为。实践中,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但主要是监督他们的会议是否合法合规,而不是判断一项决议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可行。
比如,董事会想搞混改,这符合国企改革的政策,本身没有什么不对,只要董事会决议程序正规,内容合法,董事个人履职没问题,监事会是没办法的。当然了,混改可能会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安置方案是需要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的,否则混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