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回应上班 1 个月反欠公司 5 毛,背后详情曝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2023-03-13 08:20:2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成都一公司因员工致合作失败,向员工索赔,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因员工合作失败,企业向员工索赔,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此事,员工不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如果公司因此辞退员工,员工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下面我对这个问题说下我的个人看法与想法,仅供参考讨论。

项目合作失败是否员工应该承担赔偿?

对于公司来说,任何的交易往来都存在风险性,所以没有任何事情是可以100%成交的,对于这时候员工对接其他企业,合作失败后,企业向员工索赔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如果要是合作失败员工就需要赔偿,那企业就没有任何风险的问题存在了。

项目合作因为员工的失误应该承担相应赔偿

在法规上对于因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和第39条,作为参考依据。

问题总结

在项目合作上员工没有任何义务保证公司的合作达成,因为一般员工只是执行者,上面还有相关负责人,如果不是因为员工自身问题导致的项目失败,那就是领导或者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做任何事情都记住,不要自己做主,只需要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超过自己分内的事情需要多汇报多沟通,让领导知道了相关的问题,如何去解决让领导去决策。

职场中会有很多这样的问题存在,这时候需要保护好自己,当自己能感觉危险的时候,就已经晚了,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以及职场问题的思考,仅供大家思考,职场无小事,出事就是大事。所以不要觉得很多事情自己都可以解决,永远记得多请示。

社保局是如何回应郑云龙社保争议的?

7月27日,记者从北京东城区人力社保局了解到,经该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中国对外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与郑云龙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当天稍早,有网友晒出的图片显示,7月24日,北京东城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北京市信访办公室市长信箱对有关郑云龙的质疑进行了回应。

东城区人力社保局的回复全文为: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郑云龙及中国对外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目前,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并查询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该公司在与郑云龙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有关落户及吃空饷等问题,请向有关部门反映。

经记者通过东城区人力社保局确认,上述回复确为该局所发。

扩展资料

仝卓工作室对郑云龙社保问题再提出质疑:

7月27日,仝卓工作室再发文,对郑云龙社保问题再提出质疑。他写道:“郑云龙的社保当然没问题,如果社保缴纳时长不满,东城不可能给落户。我们一直关心的是吃空饷的问题,什么是吃空饷呢?就是郑云龙是不是如他自述只上了3个月的班,却收到了12个月的工资和社保?这个问题是公安部和文旅局正在进行调查,审结要60天,东城人社和东城分局没有权限。”

此外,仝卓工作室还对身份做了澄清,声明工作室不是仝卓本人,称名誉维权工作正在同步进行,不久就会看到“一些媒体、自媒体和个人账号的起诉书”。

参考资料来源:深港在线-人社局回应郑云龙前公司违规缴社保 系正常缴纳

男子被多次记大过,遭解雇起诉获赔15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判决?

一员工因为两次盘点失误,而且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的被公司多次记大过遭解雇。男子感到非常的不服气,于是就向劳动局申请了仲裁要求企业赔偿,而企业不服直接上诉。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公司给予三次记大过中有两次处分不当,员工年度内受到记大过满两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公司支付该员工赔偿金154455元。

关于男子上班时间玩手机的问题,该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该员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视频,法院认为上班时间看手机确实会影响工作进度。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恶劣影响。而公司以此为由给予该员工及大过的处分过于的严苛,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畴,而且该员工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问题,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以支持。

现在有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给员工提供了一份工作,就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人一等,不断的压榨和剥削这些劳动者,其实员工在上班的时候偶尔摸一下鱼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司的处罚确实过分,直接将员工辞退,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大家在执着不公正的对待,一定不要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个企业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希望大家有维权的意识,大家在职场之中,一定要好好的与上级沟通,千万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就直接与领导产生争执,这样也会给企业的负责人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但如果大家的利益确实遭受到侵犯,也不要选择一味的妥协,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家务补偿15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情况?

重庆一男子和妻子离婚,妻子是全职太太。法院判男方给予女方15万的经济补偿。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是根据《民典法》第1088规定作出的。条例规定家庭成员中一方在照顾老人和教育孩子等方面付出的比较多 ,在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另一方也有义务给与补偿。本案中妻子杨某为了家庭,13年时间全职在家,可以说把最好的时间贡献给了家庭。失去了自我价值上实现,丈夫就应该给予补偿。

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同学,两人2008年结婚,后来女方为照顾孩子和患病的母亲,于是辞去高收入的工作成为一名全职主妇。后来两人因为家庭中的各种事情发生矛盾经常争吵。2019年男方提出离婚被驳回。2020年再次提出。法院准予离婚,在家庭财产平分的基础上,男方给与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

从情理和法理人来说,全职主妇在离婚时都应该被补偿。一个女子选择做全职主妇,意味着放弃学历、工作、社交圈等,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不离婚,男主外女主内也是不错的家庭模式,但是如果离婚,受伤害的就是这些放弃工作成为家庭主妇的女性。她们会面临没有经济来源、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难以适应的工作。所以男性想想那些为了你的前途放弃自己前途的曾经的妻子,就应该给予补偿。从我国的法律角度,法律明确规定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要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量协商没有结果,由法院判定。

《民典法》的这个条例是对女性的保护,是对家庭全职主妇的肯定。但是女性在选择做全职时要慎重,有时失去的不仅仅是工作 ,而是放弃了你的尊严。

公司每月28号发上月工资,法院判赔员工11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公司每月28号发上月的工资,这可以说已经把员工的工资压了将近一个月了,因为正常来说工资应该是在上半个月发,有的公司是在10号,有的是在5号,但真正拖到20号以后的工资非常少。

员工离职之后也没有公司发工资的时间太晚了,压了28天的工资,不服气,然后也有一些其他的矛盾和纠纷提到了法院去申请一审驳回判决,也就是一审提出按照每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个员工自己的提前100块钱多一点,总计要赔偿将近11万,因为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嘛,并不是自己张口就来,11万的一审被驳回之后,选择了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这个判决。

法院为什么支持了这个员工的判决呢?因为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在每月22号之前支付员工工资,超过22号被认为是拖欠工资,所以支持了这个判决。当然事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的,真想了解这个事实经过,可以到网上去查询一下值日生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法律也完全不应该保护这种行为,因为如果每个公司都把发工资的时间延长到25号及以后,那就意味着员工离职之后,剩下的将近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将会是个大难题。

因为每次员工离职之后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理由,你这个工资要等到下个月的时候才能够正常发放,而且有的公司会说因为你离职了,你暂时期间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有处理干净的话,可能就会对公司产生损失,所以要压你一个月工资,也就是说正常6月份的工资在7月的月底能开。然后公司压了一个月工资,就要到8月的月底才能开,那就是说呀的员工将近两个月的工资最明显不合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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