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发布《 关于推进民企债券融资增信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 》,如何看待此事?

2026-02-17 17:11:2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房企融资端频传政策利好 “第二支箭”增信首批民营房企债券发行

本报记者 杜雨萌

11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落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保交楼专项借款尽快全面落到项目,激励商业银行新发放保交楼贷款,加快项目建设和交付。努力改善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状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周以来,房企融资频繁迎来政策利好。前有11月23日央行、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6条举措,后有“第二支箭”延期并扩容政策实施后,首批增信民营房企债券于11月24日发行。受多重利好消息影响,A股房地产服务、房地产开发等概念板块再现亮眼表现。截至11月24日收盘,前述两大概念板块当日分别上涨2.02%、2.04%。

对此,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助力房地产行业走出困境,加速实现筑底回升。

金融支持多箭齐发

“保交楼”成首要任务

“银行保函可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第二支箭”扩容后的首批民营房企债券发行,以及近期多个部门就房地产市场的频繁发声和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地,背后似乎都指向了一个关键词——“保交楼”。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推动房企“保交楼”是打破楼市悲观预期的必要之举、关键之举。而为了实现“保交楼”,首先需为房企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助其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

自11月8日交易商协会发文称“支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后,最近一段时间,交易商协会已受理了多家房企的储架式注册发行。其中,已完成龙湖集团200亿元储架式项目注册。与之同步推进的,还有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受理企业增信业务意向。截至目前,中债增进公司已通过公开业务邮箱收到近百家民营房企增信业务意向,正在按照相关机制积极推进业务开展。

据记者获取的最新消息显示,继前一日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出具对龙湖集团、美的置业、金辉集团三家民营房企发债信用增进函后,11月24日,美的置业、金辉集团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公告发行15亿元、12亿元中期票据,且均由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在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政策框架下提供全额担保增信。这也是“第二支箭”延期并扩容政策实施后,首批增信民营房企债券发行,标志着“第二支箭”政策效能释放更进一步。

此外,为响应相关政策,本周多家银行陆续对外发布信息称,为房企提供意向性授信额度。如《证券日报》记者从碧桂园获悉,11月24日,碧桂园已与邮储银行签约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已有三家国有大行给予碧桂园的总授信额度将超千亿元。同日,工商银行也与12家全国性房企以总对总方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提供意向性融资总额达6550亿元。

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房企的融资支持不止于此。近日举行的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称,针对前期一些房企风险暴露导致逾期交房,目前已出台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住房的建设交付,并研究设立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交楼”结构性政策工具。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表示,当前,要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困难挑战,支持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继续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支持涉房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有一定比例涉房业务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保交楼是目前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首要任务。”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近期一系列房地产金融政策“组合拳”都对“保交楼”问题高度重视,这也是推动房地产行业信心恢复的重要举措。随着后续房企合理融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保交楼”的效果将持续显现。

各类政策协同发力

“供给端”数据或迎好转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11月份以来,杭州、西安等29城合计36次出台楼市支持政策,内容涵盖优化限购政策、降低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额度、发放购房补贴等。

另据贝壳研究院发布的重点城市主流房贷利率数据显示,11月份其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4.09%,较上月下降3个基点,二套房贷利率为4.91%,与上月基本持平。截至目前,至少有18城主流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字头。其中包括6个二线城市,12个三四线城市。仅从首套房贷利率看,在上述103城中仅10个城市高于4.1%。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从中央到地方均密集出台楼市利好政策。一方面表现为针对购房者需求端降成本、降门槛等措施的持续跟进;另一方面,则集中体现为对房企供给端融资压力的缓解。不过,从此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0月份房地产数据来看,政策传导仍需时间。

“对于11月份、12月份的房地产市场来说,稳楼市政策的提振作用或更多体现在资金来源、开工等方面,即加快推动现有项目施工交付,从而带动房屋新开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数据好转,以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叶银丹指出,由于目前销售回款仍是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因此,房企资金流能否出现趋势性好转、楼市能否出现明显转折,关键还要看房地产销售数据回暖情况。结合房地产行业“资金-开工-销售-回款”这一传导链条来看,预计房地产市场在明年二季度有望企稳回暖。

天津2021年一级建造师报考通知什么时候发布-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天津2023年一级建造师报考通知什么时候发布?2023年天津一级建造师报考通知发布了吗?具体的内容有哪些?天津2023年报名时间是在什么时候?更多一建报名信息,敬请关注猎考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天津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已经公布,天津202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00至7月16日16:00。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请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报名。 关于天津市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报考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属于政府债务吗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增信集合债”)由城投平台或当地国有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由监管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符合条件的当地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运行过程由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合作完成,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运行机制 增信集合债的突出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发行人、监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包括风险缓释基金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需要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专项资金到政府风险缓释基用账户,设立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政府风险缓释基金”,还需要对增信集合债资金使用、委托贷款等具体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等;发行人需要确认委托贷款对象,在小微企业归还或清收的贷款本息(含罚金)

天津税收减免

为帮助服务业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103010共有40条,不仅涵盖了对服务业的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还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重点困难行业进行了精准施策。特别是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服务企业缓解融资贷款压力。

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1.按照《若干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市税务局)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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