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启动五批次公司债券发售,该企业接下来有哪些商业规划?

2023-05-18 16:52:36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商业计划书有哪些内容?

1.计划摘要\x0d\x0a\x0d\x0a 计划摘要列在商业计划书书的最前面,它是浓缩了的商业计划书的精华.计划摘要涵盖了计划的要点,以求一目了然,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x0d\x0a\x0d\x0a 计划摘要一般要有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x0d\x0a\x0d\x0a 在介绍企业时,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1、核心竞争力的内涵:

核心竞争力是群体或团队中根深蒂固、相互弥补的一系列技能和知识的组合,是组织内部集体学习的能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永续经营、持续成长的关键,所以企业在选择发展方向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核心能力,否则将与目标背道而驰。

2、基于核心竞争力进行取舍:

企业应选择一项与自己的核心能力一致的业务。这里“一致”的意思是,企业的核心能力有助于从事该项业务,以及该项业务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这种核心能力。认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根据这一能力来做“取舍”,确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扩展资料

影响企业战略规划的因素:

1、远景规划。

使命,核心价值观和远景是远景规划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企业存在时最核心的部分。在战略规划的过程中,使命和远景始终指引着战略制定的方向和要求;而核心价值观引导着战略的思考方式以及执行策略。

2、外部环境。

这个外部环境,包括了宏观环境和产业环境。所谓宏观环境主要是看区域的经济状况以及每个经济周期的经济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战略规划

商业计划书有哪些内容?

1.计划摘要\x0d\x0a\x0d\x0a 计划摘要列在商业计划书书的最前面,它是浓缩了的商业计划书的精华.计划摘要涵盖了计划的要点,以求一目了然,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x0d\x0a\x0d\x0a 计划摘要一般要有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x0d\x0a\x0d\x0a 在介绍企业时,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

企业APP开发需要哪方面的投入

无论是苹果AppStore,还是谷歌的PlayStore,人们总是会发现无数创新独特的移动App。但是,创意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开发一款移动应用的过程其实并不容易,有时甚至会让人感到沮丧万分。因此,本文将介绍五个步骤,或许对那些刚起步的创业者会有所帮助。

一、开发App之前要先想好商业模式

很多创业者在有了一个创意想法之后,便会立即着手开发App应用,但是笔者要提醒的是,你最好对自己的App的商业模式要有一个清晰的理解。通常来说,将App作为一种平台,帮助两个相互依存的群体进行交流是一种不错的商业模式。

实际上,Uber,Airbnb,Snapchat,YouTube,等等重量级App应用都采用了上述商业模式。

接下来,就是要具体化App应用的主要功能和核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它能给用户提供什么样的价值。如果你在描述App应用的核心功能时,用了超过一句话,那么不好意思,基本上说明它还不够核心。

Uber的核心功能是连接司机和乘客;Airbnb的核心功能是连接房间空闲的房东和租客。Instagram的核心功能是简单、快速地在社交网络里分享美图。这些平台其实只做了一件事,但是却把这一件事做的很专,很精。因此,创业者千万不要有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想法,一个核心功能还没做好,就想着下一个了。

记住,你总是能在下一个版本里增加更多功能。但投资人想要的,是你在市场上独一无二的竞争力。如果你让用户承载了太多选择,肯定无法获得成功。不仅如此,App应用新增功能的成本通常不会太低,创业者必须要学会聪明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因此,好钢用在刀刃上,在最有竞争力,最能形成网络效应的地方下功夫。

二、了解竞争环境

一旦你的App应用明确了核心功能,那么接下来可能就要做些调研工作了,首当其冲地,就是要去了解下你的潜在对手和竞争环境。如果你试图进入一个饱和的市场,风险肯定比较大;相对而言,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应该会比较成熟,在其中获得成功的机会也比较大。

不过,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已经完成了数百万美金的B轮或C轮融资,此时你可能就得自己掂量掂量了,想想你开发的这款移动应用在进入到这个市场之后,是否有足够的竞争力与之抗衡。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市场门户大开,你也需要慎重考虑一下为什么会这样,不要冒然闯入其中。

三、规划和验证

如果上述两点完成之后,就是时候开始制定规划,让自己的想法变成一个有形的产品。

首先,你需要了解用户体验(UX)和用户界面(UI)两者的区别。用户体验主要涉及到如何设计用户需求,你需要理解的某个产品或服务所涉及到的一些具体工作,这样才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用户界面更多地是专注在界面可用性上,比如用户是否能足够便捷地使用,使用效率够不够高,使用过程中用户满意度好不好,等等。

你最先要做的,就是从用户界面下手。你的App应用会在哪些设备屏幕上使用,提供什么样的功能,功能之间又是如何彼此关联的。用户体验不需要考虑上述要点,它更多地是起到“修饰”作用,不过用户体验可以帮助你了解App应用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设计原则。你可以考虑给你的平台制定一个详细的框架规划,甚至开发一个“可点击”App原型产品。

如果上述工作完成之后,你需要与人分享,并寻求他们真诚的反馈。根据具体的建议,制定开发规划路径和UI/UX规划。当你完全规划好了App应用的布局,必须要考虑它将会在哪些移动操作系统平台上运行。

通常来说,移动App应用会在苹果的iOS操作系统上运行,但是如果你希望进军安卓和iOS两大主流移动市场,那么在此笔者要提醒的是,安卓应用所需的成本更高,开发难度更高,这也是很多开发人员选择iOS操作系统的原因之一,但如果一款移动App平台想要获得成功,就必须得那些安卓和iOS这两个市场。

四、寻找开发人员,了解如何招募人才

如果你希望打造一家受人尊敬的移动应用开发公司,那么可能需要牢记以下这几件事:

优秀、快速、廉价。三者只能选其二,在移动应用开发过程中,你无法做到三者兼得。

如果你要完成一款移动应用的开发和部署,至少需要投入五万美元,很少有移动应用开发公司能做到比这个金额更少的成本投入。因此,你需要做好成本预算,并且专注于开发最低可行性产品,明确商业模式,并构建产品原型,不要一上来就考虑整个开发和部署项目,要一点一点来。

绝大多数高质量的移动应用,成本都超过10万美元。

创建一款移动应用,开发只占到长期成本的35%,之后会有很多无法预料的成本投入。

开发移动应用的过程会很长(大致需要12到20周时间),期间你需要和开发团队紧密合作,因此在选人的时候,尽量选择那些与你容易相处的。此外,招募一名熟悉你移动应用商业模式的程序员,这点也非常重要。

如果上面几点都考虑完善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挖人啦。谷歌公司有很多高水平的移动应用开发人员。如果你认识其他移动应用创业者,可以听听他们在选择供应商上的意见。

如果你手头资金不足,也可以在一些网站(比如Elance和CrAIGlist)上寻找一些自由职业程序员。另外,你需要考虑员工的住所距离,毕竟员工距离公司较远会非常不方便。

五、做好不断修改优化移动应用的准备

当你的移动应用开发接近尾声,需要找一下测试人员,看看在生产环境下的使用效果,了解下移动应用的用户体验是否符合预期,如果不达标,那么开发人员就需要尽快调整产品。除非你能确保自己开发的移动应用能够满足用户要求,否则就需要不断优化代码。总之,在发布移动应用之前,充分做好测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确保程序员能编写高质量的代码,质量控制也非常重要,不要使用自动质量控制,一定要人为参与,尽管这可能会花费较多时间。

在你准备发布App应用时,必须先申请创建AppStore和GooglePlayStore的开发者账号,申请过程可能会花上几天时间,因此这也要考虑其中,避免耽误整个发布流程。如果这一切都准备就绪,那么就可以发布啦。

当你发布了一款移动应用,一定要做好不断修改优化移动应用的准备。如果一款应用使用两次还出现bug,86%的用户会选择删除。因此,在当下竞争如此激烈的移动市场里,要给自己留大约三到八周时间,解决发布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旦你的应用被用户下载、使用,请关注用户评论,并做好跟踪分析工作。不断修改、不断优化,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

的确,开发移动应用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但如果你能了解上述五个步骤,或许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里占有一席之地。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 定金 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 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 律师 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 管制 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 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债券的发生与承销的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而且投资人在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也必须要小心谨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待这个项目,这样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避免之后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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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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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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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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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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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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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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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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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