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算企(事)单位碳排放量?
企业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企业碳排放量计算方法:总排放=(直接燃烧+生产过程排放)+外购热力电力排放。
随着二氧化碳的不断排放,我们全球的气温逐渐升温,全球气温升高会使冰川融化、全球的水分被吸收以及使食物链锻炼等;严重的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给我们人类造成损失。为此国家鼓励大家在生活中节约用碳,并对一些大量产生二氧化碳的企业进行限制。

1、碳排放指标;
碳排放指标是将地球看作一个整体,因为全球气温变暖对地球上的生物以及我们人类都是有弊端的;为此将每个国家看成一个家,家家户户一起来减少碳排放。并给每个国家设立了一定的排放份额,国家总排放量不得超过指定份额;这个就是碳排放指标。如果排放量太多甚至超标了则需要向排放量多的人购买指标。

2、什么企业有碳排放指标?
(1)年消耗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火电企业有碳排放指标。
(2)首批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2225家企业都是年综合能耗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火电企业,基本涵盖了我国绝大多数的火电企业。
(3)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碳排放怎么计算
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1、排放因子法(基于计算)
特点: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
计算公式: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每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净购入的蒸汽量等。

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包括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我国已经基于实际情况设置了国家参数,例如《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附录二提供了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数据。
适用范围: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的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原因,各类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容易出现较大偏差,成为碳排放核算结果误差的主要来源。
2、质量平衡法(基于计算)
特点:可以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
计算公式:对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其中,是碳转换成CO2的转换系数(即CO2/C的相对原子质量)。
适用范围:采用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一般来说,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3、实测法(基于测量)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二者相比,由于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会发生吸附反映、解离等问题,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碳排放的核算方法
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1、排放因子法(基于计算):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
计算公式: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2、质量平衡法(基于计算):可以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
计算公式:对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

3、实测法(基于测量):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EMS)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
二者相比,由于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会发生吸附反映、解离等问题,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碳排放计算方法
目前,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碳排放核算是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
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各环节碳排放的数据,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对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

计算公式:
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其中,
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每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净购入的蒸汽量等;
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包括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

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
我国已经基于实际情况设置了国家参数,例如《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附录二提供了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数据。
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指南
法律分析:对碳排放量的计算,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主要由自上而下的宏观层面核算和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核算两部分构成。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它本质上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过对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了解各类微观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理论上可以汇总得到关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该种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法:一是基于产品的核算,主要是基于产品生命周期计算“碳足迹”,以PAS 2050标准为代表;二是基于企业 /组织的核算,通过排放因子法来计算碳排量。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较为公认且运用比较广泛的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方法指南是《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三是基于项目的核算,重点确定基准线排放。该方法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WRI 和 WBCSD 制定的“项目核算GHG协议”(The GHG Protocol for Project Accounting)以及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
法律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 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 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