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2023 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3455 套(间),这会对相关人群带来哪些利好?

2023-04-14 13:16:07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最新消息:退休保障对象可减免公租房租金!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减免退休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保障房消息: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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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出炉,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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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策原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出炉,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

  《意见》计划在“十四五”期间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海南:计划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

11月19日,澎湃新闻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海南省住建厅于11月12日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2日截止。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海南省计划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基本解决重点城市、省级产业园区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口市、三亚市两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市县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编制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中予以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规范,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按照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

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指标。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方面,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选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学校及其周边和城市(镇)建设重点片区等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重磅!30省定调房地产工作:16省均强调这4个字

地方两会相继召开,安排2022年经济工作重点。截至2月11日,除天津外,其余30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两会已召开并发布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住房更是居民消费中的重要部分。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202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1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2022年房地产投资有望平稳健康发展。

30个省份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对房地产工作进行安排,20余个省份在民生和社会保障中部署房地产工作,强调坚持“房住不炒”,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等等,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青海、陕西、新疆、宁夏等均提出要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黑龙江和新疆还在扩大和促进消费中提到住房相关内容。

房地产风险关系社会民生和金融系统稳定,吉林、河北、浙江、广东等十余地区在安全和化解风险相关板块中明确房地产风险防控、房企债务风险或问题楼盘等内容。另外,吉林、河南等地还强调了人才的住房保障问题。

宁吉喆指出,房地产属地性比较强,因地制宜发展十分重要。坚持“房住不炒”,坚持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因城施策进行调节,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也有利于保障群众正常居住需要。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北京、上海、重庆、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等16个地方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再次对“房住不炒”进行强调。

上海、重庆、贵州和青海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三稳”的重要性,如上海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精准调控机制。部分省市也有类似表述,如北京规定要“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等20余地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将全部或部分房地产相关内容放在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共同富裕相关部署中,强调房地产的社会保障属性。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强调“房住不炒”和住房保障是不会改变的政策调控长效机制和顶层设计。

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在2021年8月31日召开的“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上谈到,我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9.8平方米。“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在2022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中,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高频词,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山西、江苏、浙江、福建等28个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有相关内容涉及,其中20个省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相关内容。

2022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2022年要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

北京、上海、河北、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21个省市自治区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目标。如上海在2021年建设筹措6.7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明确2022年要进一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建设筹措17.3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部分地区针对本地实际推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组合拳”。如海南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满足本地居民、新市民、年轻人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为出发点,构建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安居房5万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1.4万套。

另外,为配合生育政策和家庭结构变化,更好满足多胎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北京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研究适应多子女家庭的公租房政策,调整建设标准和配租办法。

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海南、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宁夏等地将棚改、旧改、城市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房地产内容置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城市治理或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板块。

对此,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上一阶段的城镇化发展更多受人口数量驱动,但大量进城人口买不起商品房,也未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面临住房困难、住房环境差等难题,城市中也存在大量老旧小区不能满足人们改善住房的需求。未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长租、旧改等可以有效拉动投资,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我国仍处于城镇化持续发展阶段,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末城镇常住人口比2020年末增加1205万人,流动人口3.8亿人,增加了885万人,人口流动带来新增住房需求。

宁吉喆指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居民正常住房消费的愿望转化为现实,再加上金融等政策的支持,城市住房需求特别是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望持续释放。

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外,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明确要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加快构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体系。在今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中,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广东、青海、陕西、新疆、宁夏等9地明确提出要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其中黑龙江和新疆将住房消费纳入促进和扩大消费相关内容。黑龙江政府工作报告在多措并举扩大消费、充分释放内需潜力中提出要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升级,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新疆在着力促进消费方面明确,要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突出抓好旅游、汽车和住房消费等,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刚性购房需求。

李宇嘉表示,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与“房住不炒”并不矛盾,满足购房者购置首套房和换房需求的前提是不能过度加杠杆,让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在强调‘房住不炒’基础上,今年可能会更多强调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主要控制买房杠杆,在其他政策上应该不会有明显大动作。”

为更好引育人才,满足人才合理住房需求,吉林、河南和福建政府工作报告中在人才培育相关内容中也涉及住房相关内容。吉林提出要细化人才住房保障等配套实施细则,河南提出要强化人才住房等服务保障,福建提出要分行业分领域大力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并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另外,上海提出要实施租购并举的人才住房政策,黑龙江提出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海南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注到人才住房问题。

许小乐指出,吉林、河南等省份多存在人口流出较多的问题,为提高人口吸引力、激发人才活力,预计后续这类省份在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方面将有配套细则出台。

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内蒙古等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关注到房地产防风险问题。如黑龙江提出要完善地产项目风险处置机制,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吉林提出要坚决有力处置房地产企业风险,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广东明确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四川明确要按照“一楼一策”分类化解房地产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地产风险向金融、社会等领域传导等等。

许小乐表示,房地产风险关系社会民生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预计2022年房企到期债务约9603亿元,仍处于接近万亿的偿债规模高位。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预计后续还将有调整房地产企业资金监管等相关政策推出。

国家2o23年,还有多少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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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现实生活中公租房是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租房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结合上述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公租房的相关法律政策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要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其次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最后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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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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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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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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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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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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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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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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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