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已满 10 年,目前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如何?

2023-10-31 16:53:3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上海房产税试点10周年 原征收政策继续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发文,1月28日,上海将继续作为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从2011年1月28日施行至今,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已满10年。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最新印发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通知》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

上海房产税试点10年:税收逐年递增,个人房产税规定10年未变

上海一纸通知,又将大众的视野聚焦到了房产税。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本次印发的《通知》与2011年1月2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无论是文件名称还是文件主要内容均一致,只是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等表述不宜继续使用。此外,由于上海的县

房产税上海样本:按新房均价增长动态调整,十年税率无变化

5月11日,财政部等4部门在京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座谈会,一时间,房产税话题再回舆论视野。

作为房产税征收试点城市之一,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上海市就已经按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来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迄今已试点了十年。

和重庆以高端豪宅为征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上海市主要以多套房拥有者为主要征收对象,并针对上海户籍家庭设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普通家庭的冲击,保护了刚需人群,同时也利于改变当前房地产税现有税赋“重流转、轻保有”的现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2020年上海房产税降18亿元

时代周报记者对比了解到,2021年1月28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下简称“通知”),该份通知的内容基本延续了2011年房产税征收的暂行办法,对所征收对象及房产税税率均无改变。

按暂行办法,目前上海市的房产税征收对象依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类:上海户籍。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本市家庭居民在本市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二类:非户籍。非本市户籍在上海买房的,需要按照每个平方一定的税收比例进行缴纳房产税。

此外,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以及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可暂时免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来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据时代周报记者查询上海税务局官网得知,目前上海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适用税率仍为0.6%,符合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则暂减为0.4%。

具体而言,2021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6741元/平方米,按此计算,2021年新购入住房的相关购房者,如果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73482元的,税率可暂减为0.4%,否则按照0.6%计算。

(图片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官网)

外地购房者张文夫妇(化名)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2017年他们在上海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均价43000元/平方米。当时,按照非上海市户籍购置房屋情况来看,张文房屋均价为43000元/平,低于2017年房产税税率分界线51820元/平方米,因此房产税率为最低标准0.4%。因此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为:120平方米×43000元/平方米×0.004=20640元。

而另一位上海房东张雯(化名)则表示,自己现有的160平方米的住房于2010年购买,当时房产税还未出台,因此未计入应征税房产。但2021年年初,张雯又以8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入一套100平方米的期房,按照规定由于超过了上海户籍家庭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00平方米),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预计今年自己需要应缴房产税为:100平方米×80000元/平方米×0.7×0.006=33600元。

据上海市税务局1月26日发布的《上海市2020年税收收入统计情况》显示,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为198.7479亿元(未精确到个人住房房产税)。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综合上海近10年房产税收入来看,开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不过,时代周报记者发现,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还是较2019年216.835亿元略微下滑了18亿元。对此,5月13日,上海房地产市场研究工作者李战军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概率是因为疫情期间,对部分企业所持有商业物业的租金及税收都有所减免,因此即便是略微有所下滑也实属正常。

专家:全面开征条件仍不成熟

在近日关于的房产税全面开征的讨论中,“全面开征房产税就能降低房价”成为争论的热点。时代周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名业内人士,不少观点认为房产税对房价大幅下调的作用有限。

5月10日,景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胡景晖发布评论称,房产税的出台不是简单的针对高房价,它是我们国家很重要的财税制度改革,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解决居民收入调节的问题。房产税的出台肯定会促进房屋交易和流通,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但导致房价暴跌的可能性不大。

李战军也认为,从上海和重庆10年试点情况来看,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都表明房产税跟房价的关联度一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并未提及房地产税,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条件仍不成熟。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和重庆两地陆续开始试点房产税,迄今已满10年,即便将来我国税制结构得以调整,流转环节的税收下来,持有环节的税收产生,大概率也不会改变我国商品房屋市场价格锯齿形上升的长期格局。”李战军表示。

同日,克而瑞研究中心发文认为,预计我国房地产税或将分步推进,并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譬如,在当下市场持续火热的核心一、二线城市率先试点征收房地产税,随后再推广到弱二线以及三、四线城市。而在总结上海、重庆的经验基础上,下一阶段试点城市或将适度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并体现一定的政策力度。

5月14日,另一位二手房市场资深分析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结合上海的房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会根据不同时期的整体房地产市场的环境进行评估,并以市统计局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基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减税,总的来说对房产税全面开征有借鉴意义。

“随着房地产税立法的全面推进以及逐步落实,可以预见上海房产税征收办法将更为细化。”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上海2021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开缴,此前已试点征收10年

11月16日,澎湃新闻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获悉,2021年度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已于11月15日开启征缴。这已是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第11个年度。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根据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对于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上海市税务局表示,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21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1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凡是逾期纳税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人均60平方米免税住房面积

史先生向澎湃新闻记者出示了他的房产税缴纳纪录,据介绍,他在2011年购入第一套住房后,2016年4月再次购入面积约100平方米的第二套住房,当年底,他缴纳了14978.75元税款。此后2017年度至2021年度,每年缴纳税款25677.85元。

史先生提供的历年“房产税账单”。

根据试点办法,对上海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

对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上海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将另行制定。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例1.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2.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例3.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适用税率暂定为0.6%,符合条件的暂减为0.4%

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的确定,《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上海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 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适用表(2021版)》

未缴清税款的住房,将被限制交易

上海税务局表示,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缴费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线上如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以及“付费通”网站、“付费通”App、“付费通账单查缴”微信公众号。线下渠道除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之外,纳税人还可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在银行网点缴税的可使用银行卡或现金。

同时,上海税务局推出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服务功能,税款入库后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随申办”App(劳动就业/个税服务)、 “支付宝”App(市民中心/税务/税务大厅/办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进行上述操作。

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2011年01月28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特此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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