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地集团仍在就 Accor 酒店投资项目的其他法律诉讼中向其他被告提出索赔,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对于承包人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该如何处理?
实践中,承包人以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为手段,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较为常见。站在发包人立场,工程施工完毕后经过竣工验收手续,才能提交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备案,而后才能依法申请有关的产权证书。因此,竣工验收备案是重中之重。站在承包人立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可能是承包人可以掌控的最后一环,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一旦该环节不加以充分利用,此后将彻底失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主动权。由此,围绕是否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引发了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尖锐冲突。针对于此典型问题,中达咨询基于目前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及自身业务实践,尝试为发包人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备案的法律规定1、竣工投服中心代表索赔,的进展如何?
在12月26日上海召开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研讨会上,投服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一年多来,投服中心已共提起7例证券支持诉讼,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向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索赔4000余万元。目前已有3起案件胜诉,部分中小投资者已获全额赔偿;4起案件正在诉讼中,进展顺利。

根据此前了解,胜诉的案件包括投服中心对匹凸匹(600696.SH)、康达新材(002669.SZ)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证券支持诉讼。所谓支持诉讼,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更为常见的例子是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维权进行支持诉讼。

有成果,也有挑战。基于已有的证券支持诉讼实践,公益律师们总结了维权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问题:第一是,当前诉讼机制下,诉讼结案周期长,投资者获赔时间久。第二是,申请支持诉讼的投资者数量激增,“小额多众”的特点愈加突出,现有的支持诉讼工作模式难以为继。第三是,支持诉讼公益律师的工作难度日益增加。为破解支持诉讼瓶颈,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支持诉讼工作效率,投服中心表示,正在与相关法院探索示范判决和证据认证创新机制。

可见,投服中心代表索赔已经进展了一大步了,很有成果。
民事诉讼,我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吗?
民事诉讼,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胜诉后可以向原告提起索赔,但赔偿只限于被告由于几次出庭参与诉讼而引起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索赔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原告引起的不当诉讼。在当法院审理时也可以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被告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三)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四)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如果判决原告胜诉的,双方在上诉期内,即宣判后十五天均未上诉的,一审判决书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任意一方上诉的,则一审判决书不生效,案件的结果由二审判决书决定。如果一审判决书生效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自动按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履行,也就是将赔偿金付给原告。二是原告拒绝按判决书支付赔偿金的,原告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延津百v宾馆出过问题么?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合伙投资经营延津县百V宾馆,并签署酒店经营承包合同,总投资额82万元,三人平均出资。后经协商,三人于2011年1月3日签订《承包合同》将延津县百V宾馆承包给被告*****个人独立经营,承包费每年10万元,即被告*****每年应支付给原告*****、第三人*****每人3.33万元承包费,但被告*****承包后,仅支付第一年承包费3.33万元及第二年承包费2万元,剩余承包费一直未支付。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0日起诉被告*****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承包费,后经延在一起侵权索赔案件中,律师为原告代理,被告希望了解这起诉讼并提出为此给律师
法律分析:坚决不能收,否则就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后果会很严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