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这对养老保险产业有何影响?
银保监会发布新规,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继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之后,养老金融发展再次迎来新政策。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养老金融业务提出了十三条规范要求。其中,对于市民比较关注的“养老”金融产品,此次《通知》也有了新的规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更加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并引导形成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另一方面,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挖掘养老金融市场潜力,形成新的业绩增长点。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不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用“养老”字样 “我以前经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记者问答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有助于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三、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有哪些?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均有较高要求。《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在1000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
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是什么?
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管理,并就与II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了例外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五、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超额缴费吗?
《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六、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哪些个人养老金产品?
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
2023年1月起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
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审慎投资,开展养老资金长周期管理。
三、试点要求
各公司应加强对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考核体系等。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确保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处理能力,能够高效、稳定地支持商业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和市场反映,加强业务监管,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24日
热点问答
Q: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A: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商业养老金融,创新服务和产品形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也能够提供更多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偏好的金融产品。银保监会已经先后启动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特定养老储蓄等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是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要求的创新探索,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Q:商业养老金业务有什么特点?
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A: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二是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三是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五是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六是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Q:为什么选择养老保险公司开展试点?
A: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种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的专业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具有多年的客户服务和养老金投资管理经验。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并积极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提升专业,深化发展转型,不断增强养老金融经营和服务能力。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以及长期参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Q:商业养老金业务与个人养老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长期领取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第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最新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参加流程
第六条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国定居;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个人养老金,来了!
历经数十年探索,终于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将深刻影响人们生活——
个人养老金,来了!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标志着社会关注已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家机构拿到首批“许可证”。
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加快发展,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业内人士指出,个人养老金的推出,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民生举措。
那么,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何特点?将如何惠及普通百姓?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采访了解。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有啥好处——
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
个人养老金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不久前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根据《实施办法》,此次出台的个人养老金新政呈现3个特点:
一是政府政策支持。按照《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财政部未来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1月初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降为3%。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个税优惠将引导和鼓励人们参与申办个人养老金,增强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原来的7.5%降为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群众的受惠程度。
二是个人自愿参加。《实施办法》提出,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47亿人。这意味着,这些参保居民都可以自愿申办个人养老金,且不受就业形态、地域、户籍限制。
根据《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参加人的个人缴费全部归集到个人资金账户,完全积累。达到领取个人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自己决定是按月还是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自由支配使用。
三是市场化运营。《实施办法》提出,参加人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把金融机构都动员起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消费者选择权广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为什么需要发展养老“第三支柱”——
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
中国有句俗话:“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句话阐释了投资风险分散原理,对养老金同样适用。
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数十年来,中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从整体上看,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养老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截至今年3月末,累计结存超过6万亿元。第一支柱立足于保基本,体现社会共济,目前发展相对比较完善,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覆盖范围也在持续扩大。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支持相关企业建立企业年金。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第二支柱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发挥补充作用。截至今年3月末,参加职工约7200万人,积累基金4.5万亿元。
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在此之前,延税型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等业务试点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宣告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此次《实施办法》则意味着该项制度开始正式落地实施。
“《实施办法》将此前碎片化的试点整合成为统一、正式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大进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田辉说,该制度将使参保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实现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未来将深刻影响人们生活。
从需求端看,更多人群正在产生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9月发布的消息,去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72%;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编印的《奋进中的中国老龄事业》预计,2035年前后,中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4,2050年前后将超过1/3;另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初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左右。
业内专家认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和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加快发展,一方面呼唤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推动人们不断深化对社会变迁和人口发展规律的认识,做好个人养老金资产配置。
怎么管好用好养老“钱袋子”——
提升金融素养,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养老理财理念
11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银行、农银理财等34家机构拿到首批“许可证”。各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推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这些产品有何特点?从产品属性看,这些产品都有长期稳健属性,更加适合具有中长期养老资产规划和养老保障需求的人群。从风险偏好看,储蓄存款、商业养老金保险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特性,更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产品具有不保本保收益的特征,适合风险偏好相对较高的投资者。从应对长寿风险看,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公募基金有助于财富增值,年金保险作为具有终身领取的选择方案,有助于解决长寿风险问题。
董希淼认为,养老理财旨在引导参加人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养老理财理念,对养老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参加人应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资金情况、风险偏好等选择产品。
“个人养老金制度将以税收优惠撬动第三支柱,带动个人养老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平安养老险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甘为民说,平安养老险正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为契机,参与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加快个人养老金产品、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个人长期金融产品等上市产品准备,启动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建设,并大力开展政策普及宣传。
记者注意到,目前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机构已在其App上开辟养老金融板块,并通过页面广告位宣传个人养老账户开立的相关金融知识。
多名专家认为,个人养老金是一项关联性很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制度,落地只是第一步,其成功依赖于各方努力。
田辉认为,对个人来说,因为承担了更多选择权、决策权,要对自身偏好、需求有清醒认识和长远规划,“需要大众尽快提升自身金融素养,建立起正确的投资观念”。对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承担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角色,应推出满足多样化需求、方便快捷的产品,让老百姓看得懂、用得上,负责任、高效率、低成本地管好用好参加人的养老“钱袋子”。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要总结好试点城市经验、做好风险管理、逐步推广,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等,提升普惠性,让这个制度惠及更多人群。
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 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 理财公司
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