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工资中抽钱出来作为考核奖金合法吗?
从基本工资里扣出一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合理吗?
这个不能说合理不合理,主要的问题是在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他怎么给你签的?比如说他基本工资的组成,就有绩效工资,如果说嗯,你签的是这样的话,那么他就没有问题,如果说他跟你说基本工资就是多少嗯,没有提绩效工资的话,如果他给你做出一部分是绩效工资的话,那么肯定就不合理了
从基本工资里扣出一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基本工资就去每个月出勤满176小时就能拿到手的工资,绩效工资是厂里给予员工的补偿福利待遇,不应该在基本工资里扣,如果公司这样做就是变相的扣取工资,虽然目前总工资没少,以后他随时可以找借口去掉绩效工资,也就是变相的扣取工资了,不合理的,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励,这样是合法的吗?
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励,这样是合法的吗?其一是不论有意或无意,实际上是把校长放在火炉上烤,让不明真相的人认为校长就是坏得很。其实作为校长,他也是极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他比谁都清楚,这样做会得罪一部分人,但不一定就讨好了另一部分人。再说,手心手背都是肉。
至于拿出百分之几统一二次分配,打死他,他也不敢做出规定。这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的,他只是具体执行者。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校长起一定的主导作用。如根据学期初学校制订的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在编教师对号入座,初步形成绩效分配方案。然后公示或教师会上通报,修订成案,报请当地教育局批准,备案后,这些都是他和同僚们的事。发放的过程,则是由教育局把分配明细表报给对口银行,再由银行直接打入教师的个人账号。
绩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财政拨款,是根据所在地在编教师的人数,按职称差额统一核算绩效金额指标的。它不是教师的基本工资。当然部分老师认为是自己的工资是可以理解的,必定上级是按人头职称拨放指标的。所以制定分配细则者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打了插边球(即每个人抽出百分之三十统筹核算),否则同等职称的没有一点差别,财政是不会拨款的。
其实际情况是,看说是每人抽出百分之三十,并不是这百分之三十都奖给了另一部分人,而是融合到一块按绩效量化考核分数发放。一般情况学校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尽量考虑到每一个教师工作量都大致相等;绩效也是按学生的人数,优秀、良好、及格的基数和完成情况而定的。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平,使同等职称的,相差几元,多者几十元。
公司拿员工工资进行绩效考核是否合法
绩效工资是通过考核员工进行分配的工资,就是公司在保证基本工资的前提下,余外拿出一部钱来做奖金使用。一般包括指标完成、质量考核、安全考核等各方面,应该是奖金部分,不应该与基本工资挂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